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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加强对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特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办法。
二、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内建设监理企业,有义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动态检查、考核。
三、资质动态考核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事安全监理人员、建筑节能施工监理的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三)近三年完工项目业绩情况,本年度业绩包括监理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业主评价意见(或业务手册);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上报监理统计报表情况;
(五)监理合同备案情况,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企业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等市场行为情况;
(七)企业执行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情况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情况。
四、动态考核结论及有关要求
(一)企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不低于标准80%,其他条件符合资质标准的,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累计不良记录3次以上但达不到资质处罚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低于标准80%,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四)对于动态考核中查出的因恶意降低取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中标的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记录,限期整改,并停止企业招标投标3个月;发现多项工程因恶意降低取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中标的,记入企业不良记录,限期整改,并停止企业招标投标6个月;对拒不整改的,清出建筑市场。
(五)对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制经营活动,整改后重新核定考核结论;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自资质条件认定或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资质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降级,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理。
五、动态考核方式
(一)书面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核实、考核及即时清出市场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管理。
1.绿色通道。对于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工程奖项或省级先进单位,且资质符合标准规定、市场行为良好,没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动态考核实行绿色通道,考核时仅提供资质动态考核表(未备案的业绩还需提供业绩备案书面材料)。
2.蓝色通道。对于资质符合标准规定、市场行为良好,没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动态考核实行蓝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资质动态考核表外,还需提供资质标准相关的书面资料。
3.黄色通道。对注册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但不低于80%且其他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或有一般市场违规行为、或发生不良记录且够达不到资质处罚的,动态考核实行黄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考核。
4.红色通道。对注册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或严重市场违规行为的,动态考核实行红色通道。考核时除提供书面材料外,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降级或吊销资质。
(二)相对集中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
1.相对集中考核。工程监理企业原则上每年度应接受一次相对集中动态考核,并由资质审批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考核栏内。
2.随机考核。对于在日常资质管理、注册人员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或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即时对企业的资质进行考核。
六、按照《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各地在相对集中动态考核时,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分时间段进行。为方便企业经营,凡能通过书面检查考核的,要优先采用书面考核方式,确有必要时可采用实地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实行的动态考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七、各地在动态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初步结论及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员、业绩、市场行为等内容)报资质审批部门,经审核后作出正式考核结论,并记录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内,同时在网上公布考核结果供查询。
八、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各部门联动。动态考核由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建筑市场执法部门、注册人员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市场行为及其他情况,资质管理部门在动态考核和日常资质管理中必须充分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
九、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管理。考核中涉及工程业绩的,监理合同必须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合同,2005年度未备案的监理合同在动态考核时一并备案。今后,凡未备案的合同原则上不作为资质动态考核和企业晋级的业绩考核。
十、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凡动态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按照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
十一、认真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对资质动态考核中的有关举报、投诉,资质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十二、严格行政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坚持为民服务,不得增加企业负担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廉政纪律。
十三、严格即时清出管理。对于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即时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处理。对于不及时上报、不及时处理或隐瞒情况的,将追究企业注册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的责任。
十四、充分利用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情况进行行业分析,加强市场监管。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监理协会要积极配合资质管理部门,沟通和交流协会掌握的行业和企业情况,在动态考核中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六、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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